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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1)加入税务代理机构,并从事专门的税务代理业务;
  (2)有过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实践并接受过上海市税务机关组织的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
  (3)不属于《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者;
  (4)不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者;
  (5)年龄不超过70周岁者。
  七、符合以上条件者申请税务师执业资格,必须按《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上海市税务师执业申请表》;
  (2)《中国税务师资格证书》;
  (3)个人工作简历、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4)所在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5)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程序比照税务师资格审批程序办理。经审查批准后,由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给《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执业税务师每年应参加若干税收业务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日益发展的税收业务工作需要,并作为每年验证的必备条件。
  十、申请税务师资格及执业资格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由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决定并发布公告。
  十一、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十二、本办法自1997年7月16日起实行,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附件二:

上海市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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