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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本市税务代理机构应接受上海市税务师协会的管理。在上海市税务师协会尚未成立之前由上海市税务学会代其进行行业管理。

  附件一:

上海市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一、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税务师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对从事税务代理执业申请者进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审批。
  三、申请税务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以及连续在税务机关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15年者,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曾经在税务机关从事过税收业务工作满5年以上;
  (2)曾在企业中连续从事办税工作满10年以上;
  (3)曾在大中专院校从事税收专业教学满5年以上;
  (4)曾在其所属单位专门从事涉税会计、审计业务满5年以上。
  2.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者。
  3.年龄在70岁以下者。
  四、申请税务师资格应向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1)《上海市税务师资格申请表》;
  (2)个人工作简历、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3)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4)税务师资格培训成绩合格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单位报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并附上述规定的材料。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接到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被批准的核发《中国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取得税务师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即申请执业税务师资格者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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