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本市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47号 1996年8月9日)
为了推进本市税制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组建班子。实施税务代理制在本市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保证这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成立“上海市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会)及其办事机构。“资审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税务机关内,由稽征管理处按照《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税务代理执业资格及机构的考核、认定、审批、管理工作。
二、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由于这项工作刚刚起步,在组织实施、考核认定、组织管理等许多方面没有经验。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先选择税务咨询、税务服务工作基础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内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未经批准的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三、考核认定,慎重组建。在国家未统一组织税务师资格考试以前,本市将先行考核认定一批税务师,经过培训、考核、认定后发给中国税务师执业证书,并按规定审批税务代理机构。具体申请条件及报批手续详见附件一《上海市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和附件二《上海市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四、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性业务,涉及到税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在试点工作中,税务代理人必须严格按《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关于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规范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