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
后有关计会工作处理事项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33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50号及国税函发[1996]330号关于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及调整后有关计会工作处理事项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计会工作处理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1996年工商税收计划指标不再调整,仍按原计划口径考核。为便于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及按原计划指标口径考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对上报的计划报表按不同的口径分别统计:工商税收旬报、快报按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商税收总额上报;税收完成情况月报表按征管范围调整后的工商税收总额及调整前的原计划口径分别上报,并增加税收分析附表一张(见附表),统计分税种的涉外、集贸、个体三部分收入数,软盘另发,于1996年9月起执行。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按调整后的征管范围及报表填报口径,在9月份的会统报表中统一调整及填报。其中,对移交过来的各项欠税,在9月份的“资金平衡月报表”中的“应征”和“代征”项的期末余额数和“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应征税金”累计数及“欠缴税金期末余额”中进行调整,并附有关调整数字的说明;同时调整“欠税统计月报表”中的月末欠税余额数,其余各项报表不做调整。
三、鉴于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及土地增值税的开征,原京地税计[1995]605号“关于印发《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中有关会统报表的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需重新确定,相应调整计算机报表程序,有关文件和软盘另行下发。
四、对移交后的税收,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和补税的,按国税函发[1996]330号文件中“已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和补税的,均由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需要有关原始凭证(原始资料)的,移交方应及时提供有关复印件”的精神办理。
五、为保证我市地税税收票证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一律不得与当地国税局进行税收票证(含印花税票)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