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规定施行时间的通知
(厦府[1996]综185号 1996年9月1日)
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6年8月8日颁布施行。为了统一界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施行时间,现明确如下:
一、凡在1996年8月8日前由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仍按1987年7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的《关于特急危险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1992年5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3年4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布的《厦禾路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和1994年8月1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及相关的规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