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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沪价行[1996]第224号 沪财综[1996]56号 1996年9月5日)


  经市府领导同意,对沪嘉、莘松两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本通知自1996年9月15日起执行。
  三、请有关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
  四、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

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调整表



        票级         现行收费标准(元) 调整后收费标准(元)
  1 载重2T(含2T)以下(包括中小型客车)   5         10
  2 载重2T-5T(含5T)(包括大客车)     10         20
  3 载重5T-10T(含10T)(包括绞接式客车)  20         40
  4 载重超过10T的车辆,以每10T(不足10T +20        +40
   以10T计)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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