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沪价行[1996]第224号 沪财综[1996]56号 1996年9月5日)
经市府领导同意,对沪嘉、莘松两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本通知自1996年9月15日起执行。
三、请有关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
四、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表:
沪嘉、莘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调整表
票级 现行收费标准(元) 调整后收费标准(元)
1 载重2T(含2T)以下(包括中小型客车) 5 10
2 载重2T-5T(含5T)(包括大客车) 10 20
3 载重5T-10T(含10T)(包括绞接式客车) 20 40
4 载重超过10T的车辆,以每10T(不足10T +20 +40
以10T计)为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