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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武政[1996]102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城镇居民、职工通过合作建设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加强对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居民、职工合作建设住房(以下称合作建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在政府扶持下,通过组建住宅合作社,采取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的住房建设及其管理。
  第四条 合作建房应遵循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合作建设、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作建房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城镇居民、职工组建的,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规定从事合作建房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组织。
  第七条 居民职工申请加入住宅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居于中低水平;
  (三)住房条件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自愿按规定的标准出资。
  家庭中低收入水平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组建住宅合作社应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合作建房。
  第九条 成立住宅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四)有可行的合作建房方案;
  (五)成立职工型的住宅合作社应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社决议,且其单位已按本市的规定开展了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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