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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239号 1996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 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为切实搞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是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和市局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争取区、县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二、为确保土地增值税各项征管任务的完成,经市局领导研究决定,各区、县局、分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科(涉外税务分局在业务科)全面负责(科代所),对此须认真依照市局京地税人[1996]249号文件规定执行,为土地增值税贯彻实施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土地增值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宣传提纲》,市局下发的《通告》、《纳税指南》及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具体办税规程,使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征管手续清晰透明,同时搞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四、主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土地增值税开征后的纳税登记、申报和征收入库及委托代扣代缴、代征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五、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应税房地产登记、申报及税款入库工作,并于8月1日至11月31日期间每旬终了后5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市局。(表样附后)
  六、各区、县地税局、分局按市局统一工作部署,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103内,将贯彻实施有关情况,征收进度和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及意见书面报告市局。市局适时召开工作进度汇报交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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