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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新旧版本的区别:
  (1)整张批准证书白版不带红框;
  (2)批准号后加印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新旧版本的区别:
  (1)增加营业执照有效期限;
  (2)证照加贴95年鉴防伪标记。
  3.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即IC代码卡。其中凡1995年7月20日前颁发的代码证书,必须经过市技术监督局验证,在证书的中缝处盖有“验证”字样印章。
  二、关于填写税务登记表的说明
  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仍按沪税外[1993]46号文附件要求如实填写完整。现对具体操作中经常发生填写错误之处作如下填写指导: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1.投资者名称:应按批准证书填全。中外双方投资者,包括一方超过二个合伙人以上的,均应按批准证书内容,分别一一填全。
  2.投资比例:按批准证书填写。一方超过二个合伙人以上的,对应第1条分别按序填全。
  3.开业日期: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经营)日期填写。未投产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以注明。
  4.开户银行及账号: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必须提供开户银行及账号,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填写的登记表审核后,请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其登记表封面编码旁右上角加盖“一般纳税人”章,新办企业的报送方法另行通知。
  (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
  1.业别:按下列规范归类填写:(1)外国常驻代表机构;(2)外国承包商;(3)外国营理集团;(4)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分行、分公司。
  2.生产经营期限:按批准证书和工商证照填写。
  3.开户银行及账号: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须先开设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企业分支机构专用)》
  1.业别:按下列规范归类注明:(1)本市分支机构;(2)外地分支机构(3)外地临时经营。
  三、关于企业变更税务登记具体操作手续
  企业因住所、经营地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时,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税务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清理领购发票,审核税收事务后,将企业的有关资料送交市局,经核准后由市局按所属户管征管规定将企业的资料移送迁达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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