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6]48号 1996年7月11日)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6]4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包括临时来沪从事经营活动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换证的方法
(一)核发证机关。此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实行由市局外税处统一审核、统一制证的方法。鉴于浦东新区财税局所属企业量多面广,市局将指派专人到浦东新区财税局审核发证。
(二)换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应如实、完整填写税务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外经贸部门1995年10月1日起新启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95年度经年鉴后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3.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法人(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5.原税务登记证一套(一正三副)。
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对上述资料报送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换证手续。
(三)税务代码填写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的税务登记代码由15位数组成。第1至第6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即原税务登记代码前六位数不变)第7位数至第15位数由技监局统一编制颁发给纳税户。
(四)换证时间的安排。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结束。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税务登记证。为使该项工作按质按时完成,各单位收到此文后即可按本通知要求操作。企业新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上交市局审核、制证的时间不应超过8月中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