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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如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投标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
  国内“三资”企业可以其在华生产的产品参加国内招标的投标。
  第十六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能力或供应能力的国内外企业,均可参加国际招标的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方应先向市机电办购买标书,根据标书规定的条件确定是否投标。
  第十八条 在招标的投标中,投标方应向市机电办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一)投标函;
  (二)投标企业资格报告、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设备(项目)方案及说明;
  (四)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或投标方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在投资上述文件的同时,投标方应交纳设备总金额2%的投标保证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如投标方无违约,市机电办应将保证金退还投标方。
  第十九条 所有投标文件应以正本提交市机电办。国际招标的要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同时书写。在招标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过期不予受理。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投标文件遗失、迟到、损坏等,市机电办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一)与招标规定不符的;
  (二)内容不全的;
  (三)复印或电讯形式的。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期前允许投标方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作书面修改。修改部分的文本,经投标方同一授权代表签字为有效;开标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如在投标截止日前,投标方要求撤销投标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撤标时不退还投标文件。开标后投标方不得撤销投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前,市机电办可对投标单位进行前期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投标方如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由市机电办答疑。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三条 市机电办根据招标设备特点,组成包括设备需方在内的由各方面专家参加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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