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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地方基建“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地方基建
“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沪计调[1996]37号 1996年7月15日)


  根据国发[1995]20外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中有关将地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精神和市领导的指示,经研究,现将本市地方基建“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这次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本市地方“拨改贷”资金是指从1979年至1992年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货款的资金本息余额。
  二、基建“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必须有利于促进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促进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因此本市地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可在这三个系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展开,通过增补企业国家资本金的方式,降低企业负债率,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2.对上述三个系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都可按规定将地方基建“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
  3.非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地方基建“拨改贷”资金可自1996年7月30日起实施挂账停息,在下次增加资本金或配股时,再将“拨改贷”转为国家股本或增加中方投资额(具体操作办法按财政局文件规定)。
  4.地方基建“拨改贷”资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后的投资主体,凡已经资产评估,国有产权授受关系明确的企业,可相应增加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国有产权授权主体未明确的企业,直接转入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必须属已经竣工投产并办理了资产移交手续,不包括因种种原因未完工或没有形成交付使用资产的“拨改贷”项目。
  四、操作程序和办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在今年7月30日前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将市财政预算内基建“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概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内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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