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人事、民政、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进行国防观念的宣传教育。
(四)文化、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利用各自的舆论工具和阵地,普及国防知识,交流国防经验,宣传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典型人物和事迹。
(五)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应积极开展国防科技、国防体育等活动。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驻昆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第四章 教育保障
第二十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由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和国防教育专业教师;
(二)军队干部和军事院校的教员;
(三)人民武装干部、人防和国防科技干部、转业复退军人和民兵、预备役干部;
(四)宣传理论工作者;
(五)地方大专院校教员。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师资。
第二十一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对象选用教材。民兵、预备役人员可以使用总政治部编写的国防知识教材;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可以使用国家教委和总参谋部编写的学生军训教材:初中学生可以使用云南省教委和人防委编写的人民防空常识教材;市、县(市)区的国防教育机构,还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材料;并结合五年普法教育教材中有关国防教育的内容进行教育。
第二十二条 开展国防教育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利用现有院校、党校、干校、政校、团校、培训机构、民兵训练基地、青年民兵之家、俱乐部、青少年宫、革命历史纪念碑、亭、塔、馆、烈士陵园、宣传橱窗、板报、展览等阵地。有条件的单位可创办少年军校、预备役军人班和建立国防教育资料室、电化教学中心等相对固定的国防教育阵地。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防教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级负责安排国防教育经费,并对各项国防教育的重大活动给予专项经费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为各自的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