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
(一)市、县(市)区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二)实行国防教育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的成员分工负责制,领导小组成员要结合本职业务,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每年初,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应制定本行政区的国防教育规划,并通过会议及时调整理顺各方面工作关系,保证国防教育顺利开展。
(四)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每年要对本行政区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适时召开会议,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
(五)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汇报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称国防教育处),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同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县(市)区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或设在党委宣传部,或设在人民武装部。
第十六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调查、掌握、交流国防教育情况;
(三)负责本行政区国防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一)每年年初应向本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提出本年度国防教育规划草案;年终要对本级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本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和上一级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每项大的活动或重要工作,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事后写出情况报告。
(二)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三)收集建立必要的资料档案。国防教育的主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有文字记载和声像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国防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门应把国防教育作为全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规划。
(二)人武部、人防、交通部门应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等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