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应纳入职工政治教育内容,列入职工教学计划。在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等,应把国防教育有关内容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利用企业各类人员脱岗集训时机,有计划穿插相应的国防教育内容,集中进行教育。
(六)城镇居民、农民和其他人员,一般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和结合重大节日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拥军优属、军民共建活动和落实优抚政策,进行国防教育,关心、支持军队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十条 国防教育形式应因地制宜,多种多样。主要有:授课(含刊、函授)、英模报告、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学术论文征集、国防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演出、书画摄影展览、参观革命纪念馆和历史遗址、开展国防教育宣传周(月)和国防活动日等。
第十一条 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依法履行下列国防义务:
(一)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二)服现役或参加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
(三)保守国家军事秘密,保护军事设施;
(四)拥军优属,维护军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国防义务。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的国防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等以上院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也应设立相应的国防教育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根据职责、任务和开展工作的需要确定,一般应由宣传、人武、教育、人防、民政、文化、司法、财政、体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各级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国防教育的规划、计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三)研究解决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国防教育工作情况;
(五)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