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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

  (三)国防精神。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民族气节、爱国尚武、国际主义等精神;
  (四)国防形势。世界战略格局的特点和变化、局部战争、突发事件及我国周边军事形势等;
  (五)国防法制。《宪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民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六)国防常识。国家领土、领海和领空,国旗、国徽、国歌和军旗、军歌,武装力量体制,常规武器和人民防空知识,现代战争特点和国防动员的一般知识;
  (七)国防科技。国防科技的现状、发展前景和基础知识等;
  (八)国防经济。国防经济的发展战略、国防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等知识;
  (九)国防体育。国家和军队的《体育锻炼标准》、军事体育活动;
  (十)结合昆明市地处边疆、面对东南亚、全方位对外开放、多民族和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等特点,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遵纪守法、民族团结、军政军民团结和革命传统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组织实施。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和院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应通过党校、干校、团校、干部轮训和结合政治理论学习进行国防教育。学校举办的各种干部轮训班、培训班,每期应安排一次国防教育讲座。
  (二)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应按照军事机关的规定进行。
  (三)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进行。
  (四)学校的国防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列入考评范围,分层次进行教育。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应结合军事训练和学科教学接受系统的国防教育。中小学的国防教育,应按照国家教委《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初中人防知识教育亦应纳入国防教育的范畴。各学校都应结合各学科教学,渗透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青少年应广泛开展国防体育和国防科技活动,学习军事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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