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
(昆政发[1996]37号 1996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昆明市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全民教育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坚持长期、有效、稳定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现实教育与历史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防教育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本市重点教育的对象是: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下同)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三)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
(四)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其他公民接受国防普及教育。
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国防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战争观、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未来反侵略战争的战略方针、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等基本原理;
(二)国防历史。我国历代国防建设的经验教训、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英勇斗争史、中国近代现代卫国戍边战争史、各国防卫历史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