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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
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进[1996]37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4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1996]085号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分管专用税票的录入、汇总、传递、接收及退税审核工作的部门要共同完成“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在1996年8月25日前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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