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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海埂大坝管理规定

  11、严禁破坏堤坝上的防洪排涝设施及供电设施。
  第六条 公民在堤坝上钓鱼,应遵循管理规章制度,草海渔场组织的钓鱼活动应在不损坏坝体和妨碍防洪抢险前提下适度进行。
  第七条 严禁在堤坝及堤坝附近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堆放的,须经大坝管理部门批准,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缴纳100-5000元保证金后,按批准的期限和地点堆放,但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搬走和清理堆放场地,如不按期搬出,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八条 大坝管理部门应建立监测制度,对大坝进行沉降、移位、滇池水位、大坝渗透水等安全观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理干扰、阻挠监测人员执行公务。
  第九条 大坝管理部门应在大坝上种植防护植被,做好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 大坝管理责任单位应列专项经费对大坝进行维修养护,及时修缮、养护堤坝。
  第十一条 建立大坝维护、管护技术档案,为大坝维修及防洪提供准确依据。
  第十二条 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共同维护大坝的安全,在汛期必须统一服从度假区防洪指挥部指挥。
  第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自觉遵守本规定,积极支持搞好大坝管理者;
  2、大坝险情预报准确、传递迅速,因而避免或减轻重大水灾害者;
  3、在防洪抢险中事迹突出者;
  4、在大坝绿化、维修管护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5、敢于同破坏大坝设施及技术观测设施的坏人作斗争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处罚:
  1、违反第五条1-5款之一者处予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第五条6-11款之一者处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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