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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海埂大坝管理规定

昆明市海埂大坝管理规定
(昆政复[1996]30号 1996年9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埂西大坝和附属坝系管理,保障大坝以及在此防洪区域内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定大坝位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西侧草海,含西大坝及附坝,北起船房河尾,南至新庙渡口。
  第三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大坝的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海埂大坝进行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对大坝观测、绿化、维修、养护管理,及防洪区域内的抗洪抢险工作。
  第四条 凡在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公民、旅游团体,必须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大坝安全。
  第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在大坝及堤基脚30米以内挖坑取土;
  2、严禁在离大坝基脚10米以内开荒种地及从事各种生产性作业;
  3、严禁侵占、毁坏堤坝、护岸及防洪水文监测、水利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水上卫生防护标志等设施;
  4、严禁在水位标尺等监测设施上拴靠船只;
  5、严禁砍伐堤坝沿线防护林带和破坏绿化设施,严禁在坝堤面坡上及离坝脚10米以内割草,铲草皮;
  6、严禁在堤坝上放牧及过往牲畜;
  7、严禁在堤坝上修建各类建筑物;
  8、严禁在堤坝沿线水面停靠运载力2吨以上的机动船只。需要停靠和装卸货物的运载力2吨以上的机动船只,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停靠和装卸货物(大坝泊岸除外);
  9、严禁在堤坝上行驶汽车、手扶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和马车等非机动车辆;
  10、严禁在堤坝上进行集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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