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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搞活房地产二、
三级市场中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财农[1996]97号 1996年10月5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房地产市场规模,根据市府[1996]30号《关于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对涉及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1996年8月1日之后签定房屋交易合同(契约),购买本市范围内的内、外销商品房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作股投资、作股转让)的契税,按房价的6%税率计征(交换按房价差额部分的6%计征),其中,3%由纳税人承担,超过3%部分由地方贴费。
  二、凡购买内、外销商品房价格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财政征收部门可按评估价或参照市场价征收契税。
  三、各项契税减免政策继续有效,但对减税后实际税收负担低于3%(包括3%)的,不再享受地方贴费。
  四、契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凡本市的房屋产权转移均应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市、区、县分工规定向有关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纳税。
  五、实行地方贴费后,各级财政征收部门,在开具纳税人“上海市契税收据”时,必须在收据空项内填上“地方贴费”,并写明金额。契税减免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六、契税实行地方贴费以后,征解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在资金运用类增加“契税贴费”科目,该科目主要核算地方贴费税款发生和解交情况。发生时记付方,解库时记收方,年终一般无余额。
  例:发生地方贴费时:
  收:契税收入 ×××
  付:契税贴费 ×××
  收到预算划解金库凭证时:
  收:契税贴费 ×××
  付:契税解库 ×××
  七、各级财政契税征收部门,必须及时做好契税征收会统计工作,并在每月终了后5天内,将需地方财政贴费数字统计后交预算科(处),由预算科(处)根据契税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数字,每月在预算内“其他支出”款级科目中安排列支,并直接解入本级国库“契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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