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三十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税务登记表》中增设了有关纳税申报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有关规定据实填写。
  第三十一条 《税务登记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时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第三十二条 《税务登记表》中标有“*”符号的项目,由税务机关填写,其他项目均由纳税单位按规定据实填写。
  第三十三条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填表单位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由征管法制科存档。

第八章 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十四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有:《税务登记证》、《税务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注销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由北京市地方税务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范围: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
  第三十七条 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主要用于: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申请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各分局、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对已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应在每年四季度进行验证(换证年度除外),换证时间,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布置。

第九章 税务登记代码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每一个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国家统一代码标识。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中税务登记号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