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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京地税征[1996]263号 1996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地方税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和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制度处和区县地方税务局征管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税务登记种类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征管法》和《细则》的《暂行规定》确定为: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章 开业税务登记

  第五条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领取 营业执照,凡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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