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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资源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
柴里、蒋庄煤矿资源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流[1996]12号 1996年9月7日)


枣庄、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枣庄市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井口均在枣庄市境内,存在跨区域开采济宁市境内煤炭资源情况。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并经征求你们的意见,现将上述三煤矿的资源税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开采煤炭资源所实现的资源税,按枣庄73%、济宁27%的比例划分缴纳。
  二、 枣庄市负责对上述三煤矿的征收管理。上述三煤矿开采煤炭资源所实现的资源税属于济宁市的部分,由企业按纳税期依确定的比例计算汇拨济宁市微山县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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