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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暂行规定

  (三)其余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原则上由市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联系安置。
  (四)凡有增人计划的单位,均应按一定比例接收随军家属,确因工作需要安置在编制满员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先行接收安置,待以后有余编时再补办列编手续。
  第九条 属工人编制或已入户无业的随军家属,劳动部门按照以下渠道安置其工作:
  (一)其安置任务指标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
  (二)在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四)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职工总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由政府确认的特困企业、濒临破产企业、停产企业和具有相应情况的事业单位不下达安置指标。
  第十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一般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1年的也予允许。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解除条件以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优化组合中,在同等情况下对随军家属应优先组合上岗。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对随军家属进行安置。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第十四条 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在办理入户手续后,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其工作。
  第十五条 对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以及对随军家属在优待照顾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不按时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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