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
税征收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354号 1996年10月14日)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个人办学所得,个人出租私房所得和宾馆、酒店、餐厅的中方厨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办学收入征收个人所税问题
(一)凡个人从事办学取得的报酬,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二)对个在办学过程中,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费用情况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先核定每期办学取得的收入总额,然后扣除45%--60%的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私房出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私房出租中,出租方不按期申报租金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后逾期仍不申报的,可以根据土地等级、区域的地价和地段的繁华程度以及出租房屋的用途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分等级定额征收标准,根据标准核定每平方米的月计税额,并据以计征个人所得税。出租人全月租金收入不超过8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