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替代)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成分输血纳入本市公费医疗、劳保
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1996]第66号 1996年10月28日)
目前临床医疗用血需求增长较快,同时血源供求矛盾亦较突出,推广成分输血有利于节约用血,适应现代输血发展的趋势,现对成分输血费的报销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成分输血纳入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种类限于目前市、郊县血站供应医疗单位的医疗用成分血品种:新鲜冷冻血浆、普通冷冻血浆、红细胞悬液、新鲜红细胞、洗涤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单采血小板、低温沉淀物。
原已列入《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冻干人纤维蛋白原、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冻干人凝血因子VⅢ浓缩剂、丙种球蛋白,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白蛋白等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