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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休养费用报销的收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职
工休养费用报销的收据管理的通知
(沪工总保[1996]196号 1996年11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职工休养费用报销的收据管理,从1997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职工休养费用的报销,统一使用加盖“上海市总工会疗休养专用章”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影印件样张附后(略))。
  原“上海市总工会休养专用收据”(加盖圆形上海市财政局(5)收费收据监制章),于1996年12月31日废止,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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