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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拓宽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因抢修等特殊原因需挖掘道路的,经批准后,按规定收费标准加倍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建设当年和第二年按四倍,第三、第四年按三倍,第五年按二倍收费;大修当年按四倍,第二年按三倍,第三年按二倍收费。
  第十九条 因紧急抢修供水、供热、供燃气、排水、电力、通讯等设施而挖掘道路的,应立即通知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开始挖掘施工的24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道路设施管理单位除日常养护外,需进行道路维修时,应事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管理局在接到挖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发给《道路挖掘审批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道路挖掘审批表》之日起五日内签署意见,市城建管理局在接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道路挖掘审批表》和交纳路挖掘修复费收据的当日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进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单位或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并悬挂《道路挖掘许可证》;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和标志;
  (三)施工材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弃土、弃物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环境整洁;
  (四)向有关部门查明地下设施情况,妥善保护,造成经济损失由挖掘单位负责赔偿;
  (五)在道路设施管理单位监督下,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进行施工,回填时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六)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和弃料,并按道路管理权限向道路设施管理单位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挖掘道路验收后由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对主干道在三日内、次干道在五日内、其他道路在七日内进行修复。

第五章 占用挖掘道路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搭建棚亭、施工作业、堆放物料、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农贸市场除外)、摊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处)、电话亭、广告标志或其他用途临时占用道路和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占道费或道路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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