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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临时占用道路:
  (一)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措施不落实的;
  (二)拟占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或虽达3米以上但严重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拟占用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拟占用公共汽车站亭、港湾内及站牌附近路段的;
  (四)拟占用有地下管线的路面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他临时设施的;
  (五)拟占用重要机关门前及附近路段的;
  (六)拟占用公共始发站、医院门前、中小学门前50米以内路段时;
  (七)拟占用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和防火通道的;
  (八)占用后有损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地、树木或严重扰民的;
  (九)拟占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出入口周围的;
  (十)其他违反法规、规章规定影响交通秩序的。
  市政公用、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不受前款规定(不含第一项)的限制。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出租转让、延长占用期限;
  (二)禁止围圈、占压消火栓和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
  (三)堆物、堆料的,应设置明显标志;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和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及时退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遵守批准部门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因临时占用道路造成路面或道路设施、交通设施损坏的,由占用者赔偿损失。因不按规定占用道路而影响交通造成事故的,由占用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道路挖掘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须向市城建管理局申请,经市城建管理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市城建管理局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时间为每年四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除此期间外,不予审批。如有特殊原因经批准挖掘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倍收费。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将年度施工计划于当年四月末前报市城建管理局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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