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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0日)废止

抚顺市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4号 1996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桥涵设施管理,有效发挥其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抚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路堤、边坡、挡土墙、护坡、边沟、护拦、街路名牌等设施;
  (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涵洞、涵管、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桥名牌、吨位牌等设施。
  第三条 抚顺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桥涵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市级道路设施管理单位负责主次干道、支路、市管街坊路(以下简称市管路)和桥涵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区城建部门负责区管街路(以下简称区管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各单位投资自建、产权归投资单位的城市共用道路、桥涵设施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市级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区城建部门、自建自管城市共用道路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办法中统称为道路设施管理单位。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维修养护管理

  第四条 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在市城建管理局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对各自分管道路设施的巡视、检查、维修、养护和管理,不断提高城市道路的技术状况,保证城市道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功能。
  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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