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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部门负责人是指各职能部门的实际负责人。
  五、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人是指各职能部门中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和在应税合同或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或汇缴印花税款的责任人。
  六、部门签订合同的种类,按各职能部门日常签订的各种合同(包括应税和非应税合同)或填开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全称分别填报。
  七、地址及联系电话栏次按各职能部门的实际所在地和实际使用的电话填报。

“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情况表报告表”(表三)表样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月报表。代售、代扣汇缴义务人应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二、代售、代扣汇缴义务人名称:按全称填报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日期:按报送本报表的实际日期填报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按专户存储代售、代扣汇缴印花税款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
  五、应代收额=应税资金金额(本期代售代扣应税凭证份数)×税率
  六、本期应解缴税额原则上应与应代收额相等

“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表四)表样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表一)的基础表,应与表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本表由各纳税人有权对外签订各类应税合同的职能部门填写,并于纳税申报日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本表应由纳税人的财务部门和填报部门各保存一份备查。
  四、合同编号:按各纳税人自行编写的各类合同的实际编号填报。
  五、合同性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合同的种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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