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扣汇缴单位在制定货票、借款凭据、保险单、仓单等结算凭证时,须增列一项“代扣印花税”栏次,按代收款项单列。履行代扣手续时,须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见后)。专用章由各直属分局、区、市、县地税局统一刻制。为了便于代扣汇总缴纳,每份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3、各代售、代保汇缴单位所取得的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或填开“税收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
4、各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代售、代扣取得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所领取的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市地税局及所属各分局要加强对代售、代扣汇缴单位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代售、代扣汇缴单位须详细提供印花税代售、代扣的实际情况,不得拒绝。
6、各分局要按代售、代扣汇缴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及时给付代售、代扣汇缴单位手续费。
三、建立印花税代售、代扣奖励制度
税务机关应在提取的代售手续费中留取一部分,作为对代办印花税先进个人的奖励基金, 对代售、代扣印花税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年表奖一次,以推动印花税源泉控管制度的落实。
四、普遍建立企业内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
所有缴纳印花税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内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和凭证,都要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并按规定填报《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做到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五、印花税违章处理要贯彻轻税重罚的原则
印花税的违章处理要充分贯彻轻税重罚的原则,凡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按征管法处罚规定的上限处理,不得从轻处罚。对印花税的违章问题,可按大地税征[1995]08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六、加强印花税的纳税检查
市局统一编写印花税自查提纲,帮助监督企业搞好自查工作,补缴漏交税款,自查的期限,应延伸到前一年度。企业自查结束后,上报自查报告表,税务机关再根据情况,实行重点稽查,确保税款入库。
七、推行印花税微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