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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6]第38号 1996年6月6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搞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定。现将此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有缴纳印花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代售、代扣汇缴单位都要按规定期限(月或季)填报印花税纳税人申报表和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情况报告表,如实反映各类合同及其他应税凭证的完税情况,并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十日内上报各主管税务机关。
  各企业的申报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规模、印花税发生频率及数量金额等加以确定。企业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推行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制度
  ㈠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范围
  1、铁路、海港、交通局(运输公司)、民航航站负责本单位货物运输合同托运方印花税的代扣汇缴工作。
  2、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本单位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借款方、投保方的印花税代扣汇缴工作。
  3、仓储联合总公司(各仓储公司)负责本单位仓储合同对方的印花税代扣汇缴工作。
  4、科委(技术市场)负责本单位技术合同双方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
  5、房产局、土地局、工商局、专利局、司法局(公证处)在发放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或办理合同登记、公证等事项时负责对上述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
  6、其他各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应实行代售、代扣汇缴的单位,可由各基层局自行确定,但要上报市局备案。
  ㈡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的管理
  1、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与各代售、代扣汇缴单位在签订代售、代扣汇缴合同时,发给该单位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许可证。各代售、代扣汇缴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印花税票的领、售、存和代扣汇缴税款等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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