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检查外商投资
企业所持公务证件格式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6]51号)
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5)269号文“关于
印发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所持公务证件格式和管理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贯彻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务证”的制证与核发具体由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外负责。
二、“申领人员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二份(市财政局和申领单位各一份)。另外,除“登记表”上需粘贴二寸免冠照片外,还应随表附送同样照片一张,用于制证。
三、各财政机关要做好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检查工作。
四、各财政机关应加强对“公务证”的领发、收回、使用等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每年一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