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采取的措施,需要以规章形式组织实施的;
(四)调整行政机关自身建设需要制定规章的;
(五)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章的。
第五条 下列事项,市政府可以拟定法规草案:
(一)为保证
宪法、法律在特区贯彻实施,需要作具体规定的;
(二)为贯彻实施国家赋予特区的特殊政策,需要作具体规定的;
(三)开展对港澳台经贸合作和其他合作交流需要制定法规的;
(四)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需要制定法规的;
(五)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体制需要制定法规的;
(六)总结特区改革和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完善特区的管理,需要制定法规的;
(七)对特区行政工作的重大决定、措施需要司法机关保障实施的。
第六条 珠海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年度计划(草案)和三年规划(草案);
(二)组织或主持起草规章、法规草案;
(三)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规章、法规草案负责调查、协调、审查和修改,并负责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审查报告;
(四)负责市政府审议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报送工作;
(五)对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规章的解释,但市政府已授权有关部门解释的除外;
(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方案;
(八)负责规章的汇编和编纂工作;
(九)其他有关制定规章、拟定法规草案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使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
法规草案的名称使用"条例"、"(法律)实施细则"(草案)、"规定"。
规章和法规草案名称应当冠以"珠海经济特区"。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市法制局根据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制定计划(以下简称规划与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