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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安徽省地税系统受理举
报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稽[1996]287号 1996年8月7日)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受理举报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的管理,规范受理和查办程序,特制定《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稽查处反映。
  
  附:

安徽省地税系统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受理和查办税务举报案件的程序,鼓励公民依法检举税务违法案件,有效地打击偷税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他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其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本管辖区内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稽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接待来访、电话记录、录音、信函处理、催办、奖励、归档和反馈信息工作。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受理举报人检举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政法规的案件。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设置专门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专门接待场所等。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受理电话、电报、信函和当面等形式的举报,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第七条 对电话举报的,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被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和主要违法违章情况,做好记录;对当面举报的,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认真笔录,经与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对信函举报的要认真阅看,内容不清,可约举报人面谈或请其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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