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政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及贷款道路建设车
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行[1996]第212号 沪财城[1996]22号 沪市政计[1996]第744号 1996年8月22日)
按照中央关于在2000年前全国要实现“二纵二横”的战略目标和市政府提出的在“九五”期间要初步建成本市公路骨架网络的要求,资金需求矛盾突出。经市人民政府沪府[1996]36号文批复同意,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1.公路养路费调整范围及标准:客车由每月每吨140元调整为200元;货车由每月每吨140元调整为190元;大型拖拉机由每月每吨70元调整为100元;手扶拖拉机由每月每吨30元调整为40元;三轮摩托车由每月每辆30元调整为40元;二轮摩托车由每月每辆20元调整为30元。
2.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调整标准
(1)在本市缴纳养路费车辆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按调整后的养路费标准,费额按35%、费率按25%计征。
(2)非本市缴纳养路费的车辆,进入本市道口时每辆每次收费标准:摩托车(二轮、三轮、轻骑)仍为5元;载重2吨以下由10元调整为15元;载重2吨(含2吨)至5吨(含5吨)由30元调整为40元;载重5吨至10吨(含10吨)(包括绞接式客车)由70元调整为90元;载重(或吊力)超过10吨的车辆以每10吨(不足10吨以10吨计)为一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主车附带挂车,按主车计费标准提高一个票级计费,每一票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
二、调整日期
1.从1996年9月1日起,调整客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标准。
2.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货车养路费标准。
3.从1996年9月1日起,调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标准。
三、有关政策问题
有关养路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要严格按市政府1993年第34号令《
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3]28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暂行规定》执行。
四、根据市政府[1996]2号文的精神,按费随事转原则对公路养路费已作了安排。这次养路费调整,各区、郊县均又增加了收入。按照沪府办发[1996]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精神,对违规擅自设立的公路(道路)建设附加费(基金)集资项目应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