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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
筹集标准和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部、省属在长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的批复》,为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能力,保证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使优化资本结构过程中企业兼并、破产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从1996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基金;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3元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二、从1996年10月1日起,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数的70%,失业职工按月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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