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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依法治市”的战略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决议,加强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在我市全面、正确地实施,决定在全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把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层层分解到位,并层层签定责任状,建立宣传、执法、监督、考评、奖励等项制度,切实解决行政机关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禁不止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乱执法、滥执法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行政,改变工作作风,使之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这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法律、法规的清理、分解工作,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把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执行的,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汇总、归类,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建立责任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市政府长政发[1996]40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各单位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是:行政处罚法公布之前的,重点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相符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是:谁起草,谁执行,谁负责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以上2项清理工作均须今年年底前完成,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需要修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规章报请市人大审议。
  (二)依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市政府长政发[1996]40号文件精神,对没有法定执法主体资格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或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要进行清理。从现在起,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队伍中政治素质低、业务水平差的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今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分类造具名册,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依照“三定方案”逐个进行审查,换发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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