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6]163号 1996年11月6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各处室: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税收大检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1996年税收大检查是巩固财税改革成果,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保证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需要。为有效遏制各种偷逃骗抗税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以保证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工作要做到“三个重点、四个结合”。“三个重点”即集中力量重点检查税源大户;重点检查以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工商税收的缴纳,重点清理欠税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四个结合”即税收大检查要与组织收入相结合,与征管改革的同步进行相结合,与查处大要案相结合、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要突出抓好重点检查工作。今年税收大检查取消自查阶段,各局要集中精力搞好重点检查,要认真研究、制订重点检查计划。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重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通知、办法执行。其中增值税的检查范围和重点依照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6]030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开展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和京国税[1996]121号《关于对增值税税负过低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各局要尽可能多的抽调一批干部参加税收大检查,要集中时间、强化培训、抓住 重点、查深查细,重点检查税源户工作力争年内完成。
三、加强税收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大检查分办公室,由马毅民副局长兼主任,李幼才、邵大春、王颖非、闫润和、李燕、孔繁琪、张克礼、王冰、任四平、冯广明等同志兼副主任;成员由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局稽查处。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