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
使用中英文版本 〈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1996]21号 1996年7月3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6]3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下列正式工作人员可持有中英文版的《税务检查证》: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涉外税收工作的局长、副局长;
2.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专门的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中负责税收、征管、检查任务的人员;
3.没有成立涉外税收机构的地方税务机关,经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领导研究确定,专职从事涉外税收税政、征管、检查工作的人员。
4.各级税务稽查局中专职从事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人员。
二、原则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中从事税政、征管、检查工作的人员只持有一种版本的《税务检查证》。确因工作需要,需持有两种版本《税务检查证》的,需将其中现行工作不需用的《税务检查证》,交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征管科保管,需用时,再进行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