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交易所等企业的税
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42号 沪地税稽[1996]27号 1996年7月5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为加强对本市以及外省市来沪的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业(机构,下同)、交易所(交易市场、中心等等,下同)等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根据税收征管规定和分税制原则,对在本市各类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交易所等企业单位的税收征管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税收分工。
本市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和中央、外省市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在沪的分支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除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所属的县支行的税收由所在地县税务机关征收外,其余不论设在市区、还是郊县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的税收征管分工。
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范围,指各类证券公司(包括营业部、业务部)、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国家明确的非银行金融企业。
1.本市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的税收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2.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外省市各类银行及其所属企业来沪投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其税收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3.除上述第1、2点明确的范围外,其他企事业单位来沪投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其税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4.本市郊县农村信用社的税收,由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三、关于各类交易所的税收征管分工。
1.各类市级交易所的税收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2.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来沪设立的交易所,其税收均由市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3.各类区、县级交易所的税收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四、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交易所等企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凡从事金融、保险、非银行金融和交易所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属税务登记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