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
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6]44号 1996年7月19日)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对装修费计税扣除的审查和审批,促进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企业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
  三、税前允许扣除的装修费开支范围,仅限于企业的营业室、接待室的地面、墙壁、柜台、房内顶装修以及门头装修所发生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工资等费用,对在装修过程中购买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能够单独使用的设备器具等不得计入装修费用。办公室、宿舍等其他经营用房和非经营用房的装修费用不得在计税前扣除。
  四、税前允许扣除的装修费开支标准。内装修各项费用综合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控制在1000 元/平方米以内,外装修费用(以实际装修面积计算)应控制在700元/平方米以内。对个别业务量较大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或繁华地段的企业,装修费用标准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
  五、企业装修项目发生的装修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税前扣除后,已装修项目五年内再重新装修发生的装修费不得税前扣除。
  六、税前扣除装修费的申报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