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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含境外人员,下同)购买一套住房,建筑面积在45-70平方米,业主(或代理人)可申办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一至三人的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业主(或代理人)可申办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一至五人的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购买商场、写字楼,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业主(或代理人)在厦自有住房,可为其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申办一至五人的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
  上述对象原属城镇户口,允许其中一人迁入本市办理常住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原属农业户口,允许其中一人免缴城市增容费。
  (二)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含境外企业,下同)每购买一套住房,可参照上款的规定,为分得该房的住户申办户口。
  非本市企事业单位购买商场、写字楼,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为本单位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专业骨干(在厦自有住房,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申办二人迁入本市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同时还可再申办三人蓝印户口,并缴纳城市增容费。
  (三)自1996年10月1日起,境外人士及其家属,在上述区域购买成套新建商品房,可凭产权证书或购买发票、健康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两年暂住加签和多次出入境加注。
  五、活跃和推动房地产交易市场。自1996年9月1日起至1997年7月1日,房地产交易的契税减半计征,按3%的税率征收;各项地方税总负担率由8.1%调整为5%征收;对未出售的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房产税由从租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由原按租金收入12%计征改为按房产造价75%的1.2%计征。
  六、鼓励和支持银行继续做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加大住房贷款规模,加大对普通住宅项目和个人购房贷款的信贷投入;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条件(适当提高个人购房贷款比例;将现行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期限延长为最长不超过15年;对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放宽购房贷款范围)。鼓励外资银行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以促进我市商品房建设和销售持续、稳定发展。
  七、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赋予厦门立法权以来,《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厦门市城市房屋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已相继颁布实施,近期将加快制订有关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购房按揭管理等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改善法制环境,依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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