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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项”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年月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1996]综192号 1996年9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特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将研究决定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管理。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年度用地供应计划,适度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
  二、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用地的管理,严厉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强解困、统建房的管理,严格界定配售范围,建立健全配售机制,严厉查处配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和商品房转让许可条件。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建筑报建并开始房屋基础全面施工,和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大宗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可按实际开发建设进度,以房屋单体为单位,分次发给许可证。
  购买预售商品房须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预购方在付足首期购房款后,可按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办理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手续。
  四、关于购房户口政策。自1996年10月1日起,凡在本市岛内、集美区、杏林区(包括海沧投资区)直接向有资质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新建的商品房(包括:成套的住房、商场、写字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持产权证书或购房发票,可一次性申办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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