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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出售、租赁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3)按转租收入依综合征收率9%征收的:

  税种         9%的组成        分拆比例
  营业税        5%            55.6%
  个人所得税      3.43%           38.1%
  城市建设维护税    0.40%           4.4%
  教育费附加      0.17%           1.9%

  (4)按转租收入依综合征收率3%征收的税款全部按营业税入库。
  三、缴款书的使用
  1、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按综合征收率交纳的税款一律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写明营业税缴款书;行业及品目名称栏填写为: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税率栏按规定5%的综合征收率填写。
  2、城镇私有房屋出租或转租收入按规定的综合征收率交纳的税款一律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写明营业税缴款书。行业及品目名称栏填写为:私房出租收入或私房转租收入;税率栏分别按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填写。
  四、税款入库科目及级次
  1、根据规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及附加,暂先按营业税科目入库,月底按照上述各税种的分拆比例分拆的各税种税款额调整有关科目。
  2、由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的教育费附加部份,从区、县级库调入市库。
  五、发票和征管
  1、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取出售房产价款时,应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填开上海市统一发票,并按发票所开金额交纳5%综合征收率的税款。
  城镇私有房屋出租或转租的纳税人在领取《上海市房屋租赁》后的七日内,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填开收取租金的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房屋租赁双方未按规定申请填开或取得统一发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2、出售或租赁房产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关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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