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出售、
租赁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地[1996]57号 1996年9月19日)
直属第四、第五分局,外税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文《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地[1996]56号文的规定,现对本市个人出售、租赁自有房产中有关税收的具体征收管理等若干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收的房管分工
1、个人出售自有房产,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或称中心,下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纳税人,其税收征管由直属第四分局派员进行交易管理所驻场征收;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纳税人,其税收征管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派员进入交易管理所驻场征收。
2、城镇私有房屋出租或转租的纳税人,其税收征管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综合征收各税分拆比例
1、个人出售自有房产收入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的各税费分拆比例如下:
税种 5%的组成 分拆比例
营业税 0.84% 16.8%
土地增值税 2.22% 44.4%
个人所得税 1.84% 36.8%
城市建设维护税 0.07% 1.4%
教育费附加 0.03% 0.6%
2、城镇私有房屋出租或转租收入按规定的不同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的各税费分拆比例如下:
(1)按出租收入依综合征收率21%征收的:
税种 21%的组成 分拆比例
营业税 5.00% 23.8%
房产税 12.00% 57.2%
个人所得税 3.43% 16.3%
城市建设维护税 0.40% 1.9%
教育费附加 0.17% 0.8%
(2)按出租收入依综合征收率15%征收的:
税种 15%的组成 分拆比例
营业税 3% 20%
房产税 12%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