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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1996)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苏州国税发[1996]246号)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财税字(1996)8号文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供货企业销货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一个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15%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扣完的税款,可以办理退库,各地反映在具体办理出口货物预征多征税款退库时,没有统一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操作时有一定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统一由各市国税局、市区各分局按季办理。手续和流转程序如下:
  1、纳税人先填“出口货物预征增值税结算表”;
  2、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所属企业结算表填好后一式四联报辖管税务所初审,初审后报分局复审,再报市局批准,市局批好后退三联分局、分局退二联税务所。税务所根据批准数开“收入退还书”,开好后并附一联结算表报分管局长签字退库,并退一联结算表给企业。
  3.市区各分局所属企业结算表填好后一式叁联报辖管分局管理所初审,再报分局批准,分局批好退二联征收所,征收所根据批准数开“收入退还书”,开好后并附一联结算表报分管局长签字退库,并退一联结算表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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