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市商业局要求酱油、
豆制品和食品超市的净菜类等列入“菜篮子工程”
并实行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1996]255号)
市国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对市商业局将部分货物实行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对食品超市中销售的净菜类商品,凡属非真空包装蔬菜和未包装净菜的,可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苏州酿造厂生产的酱油、抽油,食品厂生产的腐乳、豆制品、卤汁豆腐干、香豆腐干,均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3.对收购农民自产的家产品和蔬菜种植基地直接提供的蔬菜等,用于生产、加工上述货物的,可凭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